當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情況時,若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在沒有約定延期交房賠償金的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消費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賠償。
延期交房賠償標準過高和過低都可以申請調整。開發商如果延期交房,但發現當初設置賠償標準過高,可以與購房者協商調低,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購房者如果發現當初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賠償標準過低,也可以向開發商提出申請提高,標準參照同樣地段、同樣戶型面積、同樣樓層房屋的租賃價。協商不成的,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驗收不合格。該工程建造質量不行,一次驗收不合格,主要指房屋因為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而未驗收合格以及沒有達到《消防法》要求,沒通過驗收。開發商又打通關系或者改進,導致耽誤了時間。
2、施工未完成或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市政配套工程的批準與安裝的延誤。
4、貸款未辦好。
5、開發商資金跟不上,如拖欠工人工資導致工人罷工、鬧事等。
6、小區道路和環境建設未竣工。
7、政府對外部道路的規劃和市政配套設施發生了變更、導致小區不能如期完工。
8、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小區規劃進行修改導致無法如期完工。
9、開發商捂盤等漲價,不惜毀約。
10、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罷工、騷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