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購房人對商品房各種面積的計算博古通今,對商品房銷售人員提供的各種面積測算數據也是似懂非懂,大多數商品房銷售人員也只是拿呈現成的數據停止解說,詳細的測算過程應該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們停止簡單的引見: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1.房屋面積按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程度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公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構造結實,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世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占有或共同運用的建筑面積。
3.房屋運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運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程度面積計算。
4.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普通按室內地坪±0.00m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5.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公開層次以負數表示。
6.房屋構造(如墻、柱)占用的面積,包括公開室所占用的面積,但不包括天井、墻外陽臺、客觀存在外樓梯等占用的面積。
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1.永世性構造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局部樓層者,契合規則普通規則的亦應計算建筑面積。
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墻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局部,在2.20米以上的,按其程度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渣滓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6.屬永世性構造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7.房屋屋面上屬永世性建筑,在2.20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8.原始設計斜面構造屋頂下加以應用的空間,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鎖的陽臺接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世性的、封鎖的架空通廊,按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12.在2.20米以上的公開層(公開室、半公開室、公開車庫、公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維護墻)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13.有柱或圍護構造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構造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14.玻璃幕墻、金屬幕墻以及其他資料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程度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既有主墻體又有幕墻時,以主墻體為準計算建筑面積。其墻厚亦按主墻體厚度計算。
15.屬永世性建筑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程度面積計算。
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程度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于柱外圍程度面積時,按上蓋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17.室內體育館按實踐層數計算建筑面積。體育館(場)看臺下空間加以應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8.機械車庫不管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應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構造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圍程度投影面積計算。
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圍護構造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構造外圍程度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鎖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構造外圍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當圍護構造向內傾斜時,按圍護構造上沿外圍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當圍護構造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鎖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程度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房屋計算建筑面積的根本準繩
1.計算全部建筑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鎖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
2.計算一半建筑面積普通是不封鎖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
3.不計算建筑面積通常是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筑;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筑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筑(除挑陽臺、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特殊墻體及部位處置準繩
l.非垂直墻體處置準繩:當房屋的墻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墻高度2.20米處的程度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當房屋的墻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筑面積。
2.不規則(弧狀)墻體處置準繩:當房屋墻體向內凹且內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時,按其外墻高度2.20米處的程度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內凹高度低于2.20米時,按小局部的外墻程度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筑面積。當房屋墻體外凸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筑面積。
計算辦法
一、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房屋的套內運用面積、套內墻面子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局部組成
l.套內運用面積
(1)套內運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櫥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運用面積;
(3)不包括在構造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運用面積;
(4)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運用面積。
2.套內墻面子積新建住宅各套(單元)內運用空間四周的圍護或承重墻體,有公共墻和非公共墻兩種。其中套(單元)與套(單元)、套(單元)與共有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公共墻。公共墻按墻體程度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面子積。套(單元)內的分隔墻為非公共墻。非公共墻按墻體程度面積的全部計入套內墻面子積。
二、共有建筑面積由以下兩局部組成
1.電梯井、樓梯、渣滓道、變電室、設備層(間)、公共門廳和走道、公開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積,以及為整幢效勞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
單獨具備運用功用的獨立運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為多幢房屋效勞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均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共有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的公共墻體,墻體程度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單獨具備運用功用的獨立運用空間及為多幢房屋效勞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積。
共有建筑面積=全幢建筑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單獨具備運用功用的獨立運用空間等
三、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
l.住宅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住宅樓以幢為單位,依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求得各套房屋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2.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首先依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運用功用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局部,即住宅局部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和商業局部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積。然后住宅和商業局部將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積再各自停止分攤。
住宅局部: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住宅局部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商業局部: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積,加上商業局部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各層套內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筑面積的一局部,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筑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筑面積,然后再依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多功用綜合樓共有建筑面積依照各自的功用,參照樓的分攤計算辦法停止分攤。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箱子間、壁柜、灶間、衛生間等凡由局部房屋產權人共同運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積按部位共同運用的產權人戶數均勻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