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1、房子質量問題可以要求修復
(一)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購房者還是認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申請鑒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覺得要徹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則可以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鑒定主體結構質量合格則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規定要求開發商進行保修。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為解決商品房質量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2、房子質量問題修復后還可以要求賠償
開發商修復房屋質量問題后,購房者還可以主張一定的賠償,項目如下:
(一)誤工費。
(二)差旅費。
(三)裝修費:材料費、裝修人員勞務費等。
(四)室內設施、器具因房屋質量問題的造成的損害。
(五)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張房屋時間差價損失(法院可能會駁回)。
(六)可以要求其換一套房(目前這樣的案例很少),但是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換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張原房屋裝修費用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