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買房選房時,常常會發現房產市場上的商品房有70年產權、50年產權還有40年產權的,這些不同年限的房屋產權聽上去很容易混淆,那么到底這三種產權有何區別呢?
一、為什么會有40、50、70年產權?
眾所周知,房屋產權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
土地使用權有40、50、70年之分,也就是說土地是國家的,國家只是將土地出讓一段時間給你。時間到了,國家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房屋權是 的,也就是說,你的房子永遠都是你的。
二、40、50、70年產權是怎么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權歸國家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
三、房屋產權70年是怎么計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40、50、70年產權,并不是從拿到房產證開始算起的,而是從開發商拿到這塊地的那 開始計算!
比如:2010年開發商拿到這塊地,2014年房子建成完工,2015年購房者買房,那么問題來了,購房者的房子究竟是哪一年到期呢?是2015+70=2085年嗎?當然不是!應該是:2010+70=2080年。
四、產權70年到期后怎么辦?
辦法一:國家收回土地及房子,對業主進行補償。
國家收回土地及房屋,并對業主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使購房者購買其他房屋居住。
辦法二: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的方式解決。
國家收回土地及房屋,不給予經濟補償,而是給業主另建房屋居住。
五、審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哪些情況?
①、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②、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③、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④、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⑤、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生過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