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業主維權
維權是指維護個人或群體的合法權益。維權的范圍可能包括人身損害、土地糾紛、醫療事故、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糾紛,所進行的行政及司法訴訟。
二、業主不合理的維權形式
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對抗手段。這類方式可謂五花八門,包括:自制并張貼標語、橫幅揭露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劣跡,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靜坐,集會,游行示威,阻礙開發商售樓和施工,自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等等。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頒布了相關法律條例,但業主們的上述行為鮮有依法進行,大多演變成妨礙甚至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個別人還受到治安管理條例的處罰,結果得不償失,與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2、暴力手段。出現交涉不成的情形時,業主們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之間常常爆發肢體沖突,甚至是大規模的毆斗,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最原始也是最無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卻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屢屢出現,非常令人遺憾。
三、業主的維權方式有哪些
1、行政途徑
投訴。對于有關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出現的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對于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2、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后,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后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3、其他途徑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愿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
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并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無權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