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是否能收取定金?在房地產交了定金可以退嗎?這是很多購房者會問到的問題。看了樓盤廣告覺得房子好,趕快取錢下定,卻不知道在簽合同的時候卻發現房子并沒有想象中的好,于是乎就想著退房了。
房地產銷售是否能收取定金?
1、所謂定金,它的法律定義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它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即有合同為前提,沒有合同即不可定義為定金。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2、房地產銷售須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才可以預售商品房,而在簽訂書面合同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是不允許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戶錢(排號費,誠意金,訂金等)的行為,所以僅憑收據上的日期與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日期(在當地房管局能查到)來鑒定,你交錢的日期早于取得預售證的日期開發商都是違規的。
在房地產交了定金可以退嗎
關于定金能不能退這個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要打官司這兩個字的區別可大了。“定”是決定,“訂”是預訂。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擔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一方的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退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但另據有關司法解釋,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返回定金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