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小產權房”,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這類房屋一般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住宅。這種房產不能獲得正規房產證,無法享受正規房產應有的法律保護。
一、 小產權房不能上市交易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由此可見,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
2、房屋交易就是產權的轉移,產權轉移又以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為準,而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自然無法上市交易。
二、 國家政策對于小產權房未有規定
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沒有對小產權房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具有無法預知的風險。雖說“法不責眾”,但是購買小產權住房的人群相對于購買合法房產的人群來講只能算是“小眾”,不可能得到法律庇護,購房者也就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三、小產權房拆遷無法得到應有補償
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么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不被法律保護
如果賣房人因自身原因毀約,購房人很難獲得補償。因為賣房人可以以小產權房不能交易為由,申請合同無效,法院一般會支持合同無效的請求。
五、小產權房無法進行貸款和抵押。
若要憑借房產進行抵押變現,必須提供銀行認可的房產證明,而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所以無法通過銀行申請貸款和抵押。
總結:
小產權房的權利受到諸多限制,地位十分尷尬,如果購房者決定購買小產權房,對于其中的風險一定要考慮清楚,尤其是無法通過合法手段轉讓過戶,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要購買此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