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信息爆炸、廣告傳媒覆蓋率極高的時代,各色廣告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但作為小區業主的你有沒有想過,這些投放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由誰管理?產生的收益都去哪了呢?
生活中,大多數是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和廣告商之間簽訂協議并收取、管理廣告費,而業主很難獲得這部分利益。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生效和實施,小區業主主張共有部分收益將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小伙伴們快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保護業主權益的吧。
《民法典》對小區共有部分收入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小區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為了更好地保護業主對于小區共有部分的權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條新增加一條關于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歸屬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有了這條法律規定,以后業主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張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了。
小區內哪些部分屬于業主共有,哪些不是呢?
說到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我們首先要先了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個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
當你購買了某小區的房屋后,除了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外,還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4)物業服務用房;(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6)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7)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利用共有部分可以產生的收益及分配規則
利用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營利的形式多種多樣,如電梯、門閘、道閘、建筑外墻等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費收益;小區公共區域內出租的攤位收益;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如球場、游泳池、活動室等的經營收入;自動售賣機的場地費;快遞柜入場費等等,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應屬于小區業主公有收益,要納入全體業主的錢袋子。但收益不是按照業主人數平均分配的,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于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說,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越大的業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