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個稅由賣方承擔。二手房個稅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向賣方征收交易所產生的差價獲得的收入。根據規定,對住房轉讓的個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帳征收,依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
1、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
2、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
3、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
4、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個稅。
1、優惠政策:
(1)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商業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稅的政策。
2、基本政策: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2)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始憑證,不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
“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和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
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計算公式為房屋交易價格減除房屋購買價格后的差額乘以稅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