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后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不同的城市、不同的開發商對于房產證的辦理時間也不太一樣,所以具體辦證時間主要還是看購房合同上的約定時間。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還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
1、協商解決。
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夠辦理產權證的,有兩種方式來協商解決:一種是在一定期限內,購房者不退房,而開發商應該按日支付違約金;另一種是購房者退房,開發商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大家在協商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帶上購房合同,找開發商協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協議,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處理方式,并由開發商對購房者進行賠償。
2、發律師函。
如果說協商未果的話,大家可以委托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律師函主要是可以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開發商積極主動承擔責任,積極解決辦不了房產證的問題,發律師函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最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
如果經協商和發函,開發商拒不解決問題的話,那么購房者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