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要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出臺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
2、租住商品住房只要能夠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積,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3、為提高提取審核效率,新規定要求繳存職工提取申請資料齊全,審核無誤后應即時辦理。需對申請資料再做進一步核查時,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4、住建部、財政部、央行發出通知: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這表示今后無房(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職工,只要連續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那么就無需租金發票、稅票,也是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