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記申請。
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及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并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后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1、改善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的情況,解決農民對自身的權利不清、義務模糊、不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出現亂占濫用耕地等違法行為的問題。
2、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積極性。
3、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系,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系起來,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