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文件,競買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后提交競買申請書。在掛牌文件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符合條件的竟買人應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寫竟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報價。
1、需要注意與街道辦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2、逾期交付土地出讓金按每日遲延交付款項的1‰計算的違約金責任,合法有效。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受行政文件及部門規章的約束,受讓方逾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給出讓方造成的資金損失,不能簡單地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民間借貸規定的利息標準進行評判,應當考慮違約金條款內容的法定性、行政管理的強制性、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等因素,在無特殊情形下原則上應不予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