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本人不去可代辦,代辦人應為原籍戶內成員中的成年人才可以,即可由家人代辦。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留存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派出所審查符合后,開具戶口遷移證。
1、建議持作廢的戶口遷移證,回學校戶口管理部門或學校住所地派出所。
2、請求依據作廢的戶口遷移證,按照你指定的遷移方向(當然需要事先征得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為你開具新的戶口遷移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1、首先要到遷入地縣級公安局領取《戶口準遷審批表》,并按照上面的要求如實填好。
2、以遷入地戶主的名義寫三份并要求寫明原因,請求落戶的申請交到所要遷入地所屬的村或居委會、派出所等單位,相關單位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各單位審核完成后,再到遷入地所在的縣級公安局大廳把所有的材料交給相關人員查看,查看無誤后會把《戶口準予遷入證》發給申請人。其中《戶口準予遷入證》一般有三聯,一份由公安局自己存檔,一份交給遷出地派出所,一份是給遷入地派出所。
4、然后再到戶口遷出地所屬派出所把戶口遷出,打印《戶口遷移證明》,此證明要把遷出人員的所有信息都完善清楚。
5、《戶口遷移證明》完成后,到所要遷入地派出所上戶,在上戶前準備好兩張免冠的照片,在辦理入戶信息時會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