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
2、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等步驟。
3、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當地國土部門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如果是屬于轉讓房產而隱形交易土地使用權的,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
1、根據《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首先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后,報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辦理,土地證,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2、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土地證時,要新的產權證下來了才能辦理,需要的資料有:
原土地使用證(原件);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房屋契稅、出讓金(復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宗地圖。
3、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