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了定金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沒合同定金是可以退還的。
2、方無故不在約定期限進行協商或擅自改變認購書中的內容而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定金合同有效。
2、明確款項的性質。
如果合同中的款額未明確款項的性質,或者說是未寫明“定金”字樣,雙方就會容易產生糾紛。因為如果是“訂金”、“誠意金”、“認購金”等字樣,與定金是具有差異的,在發生糾紛時就會由于無法判定性質而被視為無效。
3、主合同與定金合同主體一致。
因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所以定金合同的主體就需要與主合同一致。如果定金合同的主體沒有與主合同的主體保持一致,那么就起不到擔保的作用,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也就無法保障買方的權益。
4、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實際上,按照一般的情況來說,好將交易雙方的約定都落實到書面上,因為口頭承諾不具備任何效用,千萬不要在簽訂定金合同之前就交定金。
1、擔保合同履行,屬于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于違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