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公示效力,所謂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使第三人能夠及時了解物權的變動情況。包括公示權利、對抗力、公信力三方面內容。
2、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說,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
3、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
4、善意保護的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5、警示效力,其主要作用就是警示作用。
1、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于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的要求,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嚴格規范登記簿的管理有利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并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保存義務等進行明確。
3、統一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加強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