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首次登記,主要是指不動產權利的第一次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如實踐中的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2、變更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動產坐落等發生變化的情形。
3、轉移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如買賣、繼承、贈與、以不動產作價入股等,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登記類型。
4、注銷登記,適用于不動產權利滅失的情形。
5、更正登記,一般是指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行為。
6、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事實上的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所提出的異議申請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的行為。
7、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為變動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
8、查封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薄上加以記載的行為。
1、國務院總理簽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該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薄證樣式。新證啟用后,以前的薄證繼續有效,新證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不能要求當事人強制更換,小產權房不會發證。
2、新的不動產權證和現在居民手握的房產證有差異,不動產證的外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外,在其右上角寫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內頁內容規定了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
3、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正式入實操階段,它的展開將為房地產稅的征收起到基礎性作用,并推動遺產稅、物權保護等一攬子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