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不需要交房產稅。二房東轉租房屋時繳納增值稅。當下,有一些租房者將自己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以賺取租金差價,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二房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租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又轉租,二房東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繳納房產稅。
1、房屋轉租時,必須訂立轉租合同,而且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也要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簽訂了相應的補充協議,那么轉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長;
3、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1、房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承租人并應就因新房客應負責的事由所生的損害向房東負賠償責任,只要發生了該損害事實并可歸責于新房客,承租人就應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新房客之間的轉租關系與一般租賃關系并無區別。
3、房東與新房客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新房客應當直接向房東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房東也可以直接向新房客行使“二房東”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發生的債務房東可向第三人要求償還責任。
就新房客而言,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盡保管義務以致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損害時,應向房東負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對房東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如其對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時,房東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房東與承租人為連帶債權人。
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新房客對于房東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是連帶債務人;除經特別約定,新房客對房東不負租金支付義務。
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合法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新房客不能向房東主張租賃權。如因此新房客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新房客也只能向承租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