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是違法的,若是經過房屋所有人同意,那么是可以轉租的,若合同載明不得轉租或者未規定,那么一旦出現轉租的情形,房屋所有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二房東一般是指非產權人本人租,是有人從房東處承租了房產,再轉租給其他人的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行為要征得原出租方的同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租。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礎。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租。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賃關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它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再轉租出去。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并被罰款。
5、屬於違章建筑不能租。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化部門批準,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6、產權屬於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權。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經設抵押之屋的所有權的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8、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子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租。
10、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查封的,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