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延遲領鑰匙,但是視為在開發商通知交房日期即辦理入住。若日后領取鑰匙進行裝修時,發現問題,物業不會進行免費維修,物業費和采暖費等費用也從通知交房之日算起,而非實際領鑰匙之日。
交房為開發商向業主履行交付的義務,他委托物業向業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物業應該提供委托書。否則,是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履行該交付義務的。而且該委托本身的爭議與業主無關。開發商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對方。
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模糊,主要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準。有的開發商為了趕工期,往往不顧房屋質量和配套設施是否齊全便倉促交付,使購房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住宅房屋所屬的樓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可以通過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
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