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而是否過期,主要看被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置時效條款,如果設置了就需按照該條款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只要你公證過公證處都有檔案的,不管你過幾年都有效。比如房產繼承的,盡早過戶存款繼承盡早取出,萬一公證書因為年份久了丟失了,恰好公證處也找不到之前辦理的那份卷宗,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2、房產繼承公證書從法律上講是沒有法定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說辦理完房產繼承公證書后,該公證書不會因為你沒有及時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繼承的更名過戶手續而導致該繼承公證書的無效。但是一般房產管理部門從管理的角度,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但是這個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因此而導致繼承公證書的無效的。
3、如果當事人辦理完房產繼承權公證書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辦理完繼承權公證書后,就必須及時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當事人對于房產繼承權公證書的有效期方面的擔憂或者顧慮大可放心。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3、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
4、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5、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
7、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8、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