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印花稅指的是因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的產權變動、轉移等而對書立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是通過在房地產的產權憑證或有關憑證上加貼完稅印花稅票的方式進行的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購房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繳納購房印花稅,且各自繳納全額。
征稅范圍及納稅人:
印花稅的課稅對象是房地產交易中的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共列舉了13類。房屋因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發生產權轉移時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便是其中之一。
印花稅由應納稅憑證的書立人或領受人繳納,具體地說,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繳納,如果立據人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繳。
根據《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房屋產權證按件貼花五元,納稅義務人為領受人。
稅率和計稅方法:房屋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科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納稅地點、期限和繳納方法:印花稅應在納稅憑證書領受時繳納,合同在簽訂時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繳納。
1、自行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期限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納稅申報特快專遞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證。
3、電文申報:
數據電文,是指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電子方式。這些手段包括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