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般情況下個人集資房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集資房理論上應該是單位和個人擁有共同產權的房子,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因此是不能繼承的。
因為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
由于集資房的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以集資房是企業財產的組成部分,企事業單位對集資房擁有處置權,可以將集資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企業到期若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物償還貸款。購買集資房實際上是購買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房產權人的資信情況。
個人集資建房,是指以各人為單位,親戚、朋友和同事等之間自利性質的合作建房,其目的明確,合作的人員也相對固定,操作也很單純。既沒有向集資者支付一分錢的利息,也沒有向不確定對象集資。
個人集資建房的成本不僅包括住房的工程建設成本,還要考慮籌集資金的機會成本,項目運營管理過程中的隱成本,更重要的是建設過程及消費過程中可能引發的風險成本。從這個意義來說,由開發商開發似乎更為經濟,因為其有專業的開發技術和管理能力,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也就說個人集資建房不可能成為住房供應的普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