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2、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房屋受權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申明后,可以申請補發。
3、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4、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委托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1、辦理土地證的地點通常是在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辦事大廳窗口,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在鄉鎮,則可以將資料提交給所在鄉鎮的國土資源分局、所,由他們收件辦理。
2、有些地方已經將政府機關的辦事窗口集中在事業服務,則可以將材料提交到國土窗口。
3、由于辦理土地證的房屋類型很多,如商品房、私房以及房改房等。每種房子辦理土地證需收取的材料不同。
4、對于委托他人辦理土地證書的,須提供土地登記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對于通過贈與、繼承方式獲取房屋產權的,還需提交公證書及原土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