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房是可以申請退房的,不過要具體根據退房的原因分清買賣雙方的責任。
2、退房流程主要是購房者向開發商提出退房申請,說明退房原因。
3、如果是買方主動違反和約相關內容的,買方就要按照合同內容的相關賠付比例支付開發商違約金,如無詳細約定比例,是可以參考我國合同法里指定的比例。
4、如果賣方違約的話,就要依照所簽訂的購房協議的相關約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和認購書的內容不一致的。
一般來說,我們購房都是現在售房部簽訂認購書的,然后我們籌集首付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的。在我們簽訂認購書的時候里面的條款可能有我們單方面要求的內容,或者是為了吸引購房者會有一些利好的條件。而在我們簽訂商品房合同的時候發現這些條款和條件沒有了,那么我們是可以拒簽合同的,并要求退還定金的。
2、開發商證照不全的。
對于開發商來說,不論是開發樓盤還是銷售房屋都要有相關的手續和文件等,如果沒有相應的證照在后期我們辦理貸款或者產權證書的時候是會有問題的,因此,開發商應該具備五證才可以放心購買。如果不齊全,我們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錢,因為這屬于違規操作。
3、開發商私自變更小區規劃的。
對于很多私人的開發企業而言,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會有很多的改動,而在期房銷售階段都是按照圖紙來計算的面積,這些私人的改動最終會導致面積、小區環境等發生變化,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購房者可以退款。
期房的銷售和產權證辦理的面積誤差不能超過3%,超過3%的不論大小購房者都有權利退房的!
4、購房者房貸沒有獲批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買方的事由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不能辦理貸款不是買方的主觀故意造成的。
5、先賣后抵、一房二賣或先抵后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或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其實開發商為了回籠資金抵押樓盤是很常見的做法,一般都是賣一套解押一套。
6、質量存在瑕疵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