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的辦理時間是這樣計算的,一般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的日期或房產證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辦理時間。如果交易過的話,是以每一次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房產證的辦理時間。
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對國稅發[2005]89號中的關于購房時間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
1、《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中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2、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3、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
4、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有了產權證后,不僅可以長期住下去,而且可以出租、轉讓、交換、贈予、繼承和抵押,遇到建設拆遷時可以得到補償。如果沒有房產證,上述行為都屬于不合法的,當個人房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依法受到國家保護。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地產權證,其所購的房屋所有權尚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將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出租等活動,即使簽定相關合同也均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2、在房屋被拆遷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3、無法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