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預售糾紛。
商品房預售制度有利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及時籌集資金投入到房地產開發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轉,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因此,近年來商品房的買賣大多采用預售的方式。但是,當購買者依售房宣傳廣告、規劃設計訂立預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時,卻發現標的與原來的廣告宣傳不同;或是開發商在預售之后,不能辦理產權證;或者是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而發生糾紛。
2、單位集資房和已參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糾紛。
根據國務院的房改政策,單位建設的含有職工福利性質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歸職工所有,不過對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還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不允許隨意轉讓。而有些職工在條件好想購買新商品房時,會將房改房出售,但縣一級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關政策,或是有些職工為了逃避交納稅金和出售收益,許多房屋都是私下出售,根本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結果是由于違反了限制性規定,造成了大量買賣行為無效而發生糾紛。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買賣糾紛。
房屋系不動產,依據法律規定在轉讓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而且要交納稅款。社會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納稅款,在房屋買賣后不變更登記(俗稱過戶)的行為,隨著房價的上漲或遇到房屋拆遷時,有些人對原賣價反悔,以合同未變更登記為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糾紛。
商品房的出售過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違約造成糾紛。有因商品房面積不足、質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發票、辦理房產證等問題而發生糾紛。也有買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讓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甚至是主張解除合同的。
5、房地產權屬糾紛、房屋贈與、互易和繼承糾紛。
隨著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遷,上述案件逐年增加。這類案件時間跨度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人員或親朋之間,雙方往往互不讓步,案件舉證難,判決后上訴多。
6、物業管理糾紛
商品房出售后,物業管理又成為容易發生糾紛的領域。由于物業管理是新興產業,管理中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尚不明確,因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業主財產丟失、物業維修、維護等原因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不斷出現。
7、相鄰權糾紛
主要是在城市建設中經常發生的影響采光、通風、排水、通行等相鄰權糾紛,不動產相鄰方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要求侵權方賠償損失,排除妨礙。近兩年來,這類案件又出現了向行政案件轉化的趨勢,當事人認為是由于政府行使規劃管理職權時,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政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