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所在地的土地性質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這個在土地使用證上可以體現出來。如果土地性質是國有的,則可以自由轉讓,也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土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則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體內部轉讓。
自建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1、突破傳統格局:
新型農村自建房不同于傳統的民居,生產與生活空間分離,提高居住純度,提倡建設樓房,科學合理地確定住宅的層數與層高,以求節約土地和節省建房資金,同時,要改進和突破農村傳統落后的建造技術,選擇堅固耐用、施工簡便的新型住宅結構。
2、更注意居住質量:
注重住宅的室內外環境質量的適居性,安全性和舒適性。住宅的朝向,間距要滿足日照、通風、防災、衛生等要求。而且,為保證住宅建筑主體與設備產品之間有機配合,必須采用國家制定的統一模數及各項標準化措施。
3、地方特色與創新結合:
創造與環境相協調,并充分體現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用材以及不同的建造方式所形成的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建筑形式,大家可以參考相關圖紙設計。同時,還要注意村鎮風貌的整體性和住宅群體形態的識別性。新型的農村住宅的組成與傳統民居構成上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其不同部分。
4、多元化、多層次住宅類型:
體現農村住戶根據所從事產業的性質以及其他住宅功能變化的趨向,選定多層次、多元化的住宅類型與標準,一滿足不同層次的居民家居生活行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