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歸集體所有,自建房歸擁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所有。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鎮規劃區或建設用地范圍建房。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2、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3、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并制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4、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5、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6、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