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意金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需耍通過繳納誠意金來體現。繳納誠意金后,購房者便獲得了房履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購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
定金就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兩者的區別就是誠意金是購房者通過繳納錢款來確定購房的優先購買權,法律上并沒有關于誠意金的約定,而定金則是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且有定金的法則。
1、如果是定金,在開發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條件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但如果是訂金的形式,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4、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
5、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