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房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房,業主可以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后,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后,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1、未經相關部門批準:
物業公司收取業主的物業費前提是必須獲得物價管理部門的各項審批文件原件。有的物業公司歲已經接管了該小區的物業服務項目,但如果物業公司未獲批準,業主在改物業公司收費標準還沒有獲得審批之前就可以不用交物業費。因此業主在交物業費時可要求物業公司出示這些文件來查詢是否應該交物業費。
2、未接房:
物業費是從業主接房開始計算的,在業主還沒有接房的情況下,是不需要交物業費的,針對這個問題,大家要注意兩點。一是有的朋友接了房沒有入住,這種情況下也是需要交物業費的,但可以和物業公司協商,按照一定的折扣交納物業費。另一點是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下,物業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如果物業公司要收取業主的物業費,業主有權拒絕。
3、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生活中存在一些物業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的現象,比如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這一點大家要注意,業主可以拒交的是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的部分物業費,對于獲批的這部分物業費,業主還是需要交納的。對于已經交了超過物業收費的朋友,業主請求物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