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2、預征是按預售收入乘以預征率計算,預征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核定。按照目前房地產稅收政策,開發商需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3、土地增值稅簡單理解就是開發一個項目獲得的利潤部分,這部分利潤將按一定比例繳稅。
1、預征率: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2、房產開發企業計劃開發住宅樓5棟,2015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預計收入總額50000萬元,2014年一季度取得預售收入10000萬元,當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則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為10000×2%=200萬元。
對于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不同省份具體的稅率也會有一些差異,具體的考驗咨詢當地稅務部門,按照政策規定來進行交納。
相關政策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那么根據上述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
1、一般計稅方法下: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10%)*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2、簡易計稅方法下: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5%)*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相關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