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物的補償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一般情況下,對于商鋪門面等房屋的補償,既可以采用貨幣補償,也可以采用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由商鋪所有人自行選擇。
2、土地的補償費。
《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商鋪的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的問題,因為商鋪的土地使用方式比較復雜,包括劃撥、出讓、租賃等,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在計算商鋪的房屋和建筑物補償額的時候回將土地直接考慮進去,在原有的房屋建筑物補償款的基礎上加上土地的補償金額。
3、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征收人應補償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換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因此,臨時安置費一般情況下是要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而征收部門未能提供周轉用房時產生的,具體標準由各省、市具體規定。
4、停產停業的補償。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因此,如果因為征收商鋪,給商鋪所有人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的,征收人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一定補償,以彌補該損失。
5、設備、設施的補償。
設備、設施的搬遷補償費用,主要是指在設備搬遷過程中因拆卸、包裝、運輸、安裝等所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設備、設施費用是由各地自行規定的。商鋪所有人可以密切關注當地的設備設施補償規定,以防遺漏該項補償。
6、人員遣散及安置費用。如果商鋪過大,有些地區還可能涉及到對被征收商鋪的從業人員的遣散及安置費用,具體內容由當地政府進行公告。一般情況下,商鋪搬遷的需要支付單位員工停工期間的基本工資、社保費用或者生活補助費等。
商鋪拆遷補償時是按商鋪價值作賠償的,但是現在出現了很多住宅改作商鋪經營的情況,被拆遷房屋實際用途與房地產權證登記用途不符,依據規定以房地產權證注明用途為準。
住宅做商鋪經營現象時有發生,房管部門正式聲明了拆遷仍按住宅標準賠償,房屋安全應由拆遷人負責。
關于拆遷賠償,被拆遷戶要先以本人身份證在拆遷單位設立的監控資金銀行開辦一個活期存款賬戶,將賬號交給拆遷單位,然后再正式與拆遷單位共同到市拆遷管理室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5個工作日之后,被拆遷戶就可以通過存折確認補償款是否到賬了。
拆遷人完成了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的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后,要對房屋進行拆卸,必須到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級建設和市政局辦理房屋拆卸備案手續,并受區城管執法部門對房屋拆卸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