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費用的使用所有權不同。
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是業主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繳納的,入住后沒有特殊情況不需要再次繳納。這筆費用由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所在地的房管局統一保管,但是使用所有權在業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滿或者是社區房屋大修時才能使用,使用時,需要獲得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動工。
物業費是業主入住小區后按每月或者每季度繳納,這筆錢使用所有權在物業公司,業主不能以任何理由無故拖欠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費征收不合理,或者物業公司服務與簽約合同不符,業主委員會可以開會決議物業公司的去留。
2、費用的使用流程不同。
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是權益業主,所以想要使用這筆資金,必須獲得業主們的同意。具體的流程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后通知全體業主,如果獲得了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的話,那么經過審核和批準之后,才可使用劃撥的資金。
物業費則是社區日常的維護與管理,如果社區的公共部位是一些小修小補,物業公司可以直接使用這筆費用對社區進行維修和維護。
3、使用范圍。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用于屋面防水、電梯大修、外墻等大規模維修,日常維修不準動用,一般質量合格的房子幾乎15~20年都用不著。
物業費一般用于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等,屬于日常維修費用。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點二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1)購房人首期應按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百分之二點五,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百分之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房屋出售人應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百分之三,高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百分之四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開發單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