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份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認定先簽訂的合同有效,后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是因為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愿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2、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如果兩份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后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于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其中一名買受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所有權,但是尚未取得對物的占有。一是前后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三是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其中一個買受人已經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一個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購房款,但未占有標的物,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一房二賣是指業主將同一房屋先后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一房二賣產生的法律效力與我國物權變動模式密切相關,我國物權法采用的物權變動原則是合意加公示原則,即除了當事人就債權達成合意之外,還必須履行交付或登記等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