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廣告作為廣大群眾接受一個樓盤簡單直接的方式,越來越得到關注。開發商也從中總結出來經驗,醒目吸引人、具有創意的廣告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樓盤廣告通常都做的很高大上,各種引經據典、博通古今甚至能把文學大師給比下去,或者另類創意、新穎脫俗的廣告語也基本會得到大眾的認可。可一旦KFS一旦把大部分精力鉆研在廣告設計上來嘩眾取寵,往往會偏離軌道,適得其反,容易走上虛假宣傳的道路。
廣告語宣傳的“鄰里親近,和諧溫馨”,說不定是因為他們家樓間距小;廣告說的“遠離鬧市喧囂,盡享靜謐人生”,絕大多數情況是項目的地段偏遠;宣傳的“水岸名邸, ”,實際只是條臭水溝!
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就《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諾等內容,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8月1日。
另外,按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依據該法律規定,廣告宣傳資料的法律性質究竟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是認定是否構成違約的重要前提。律師表示,如果廣告宣傳資料對系爭房屋的安全設施、生活設施、運動設施、休閑設施的內容附有彩圖和文字說明,其內容明確具體,對協議及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同時,亦應當視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內容,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工商總局頒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以后這種房地產廣告都算違法:
1、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2、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諾;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3、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等內容。
4、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 、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5、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6、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7、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8、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10、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等事項的承諾。
11、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12、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
13、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