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征收標準為: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一、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地區。
(試點的區域為主城九區,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個人住房房產稅繳納的情形。
1、個人擁有的獨棟別墅:存量增量都收,認定標準是: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單位提供的獨棟別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就不需要交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檔房還是低檔房,都得繳稅。
三、稅率。
平均價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統一都是0.5%。
四、免稅面積。
2011年1月28日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第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五、不予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應稅住房不予扣除;納稅人家庭擁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應稅住房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