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修改的幅度大,包括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懲處力度等多個方面。
這次被稱為嚴的《廣告法》,據說其中關于地產廣告的4條細則讓業內驚呼“地產廣告沒法做了”。其實,很多大家認為之前可以做、之后沒法做的許多地產廣告,本就是違背工商總局之前的規定的。只不過現在做類似的廣告從“違規”上升到“違法”了。
下面購房指南小編就帶你盤點一下,樓盤廣告究竟都有哪些是違法的。
一、承諾有什么,不能不明確
我們常常在生活中看到一些表述模糊的廣告,比如某些低價房產銷售廣告常常以價格吸引人目光,但那并不是實際銷售價格,消費者到訪后才被告知數量僅有多少,或是活動已經結束。
還有什么買房送車的,也不說清楚買的啥房送,到底送啥子價值的車。
(買房就送寶馬?不要告訴我送的是寶馬的自行車......)
新法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中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處罰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若有上述廣告形為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買房值不值,不能說準數
“買房150%的 率”“ 每年7%增長”,這樣的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現在房地產廣告中就會被認定是違法廣告。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 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 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 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距離遠,不能講時間
之前小方就一直很納悶,這種“距離XXX5 路程”的時間是怎么計算出來的?我是步行呢?騎自行車呢?還是開車?開車以多少的速度行駛呢?這簡直是道數學題嘛!
以后,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以后,這樣的表述就是違法的!
四、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噓
買XXX讀XXX,買XXX送戶口,這樣用市政條件作為誤導的廣告也會被認定為違法。
第二十六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處罰措施:
第五十八條有違反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五、數據要有出處,不能胡編亂造
開發商利用“開盤勁銷XX億,開盤半 ”等沒有出處,油爆爆的數據渲染熱銷搶購氣氛,讓人不免生疑。以后“吹牛皮請打草稿”請拿出數據來源撒!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或者 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處罰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若有上述廣告形為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禁止虛假噱頭,不能誤導消費者
這類讓人看了想入非非,“誤以為”的廣告真心很多!
什么“買房送老婆”,“她在上面,老板在下面”真是為了博眼球節操掉了一地。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處罰措施:
第五十五條中顯示,違反新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七、禁止“ ”、佳等詞
滿大街的某某區域銷量高( )、具性價比等這些廣告語,大家都不陌生,那么問題來了:誰給你的權利評出來的?
這樣的廣告語實在是太多了,以后這種類似用語將不得出現。
第九條規定
(三)使用“ ”、“ ”、“佳”等用語;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處罰措施:
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若有發布有新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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