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各地相關管理部門將土地出讓給使用者,并根據規定向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使用者續期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的土地使用,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等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是土地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