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現在的規定,房子70年到期后自動續約。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7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不是房產,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
土地如果到期,人們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沒有拆遷計劃,則該土地可以由原來的人按照現行(到期日)的土地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
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房屋的所有權屬于購房者,這個你不用擔心,如果是需要拆遷,會依照當時的市值評估價格來做賠償的,這個放心就行了。
產權到期續費標準最低為15.6元/㎡,續期補的費用不能超過5位數,這是在2017年17月出臺的《物權法》中規定的,其房屋產權到期后就可自動續費,不出意外的話可續期30年,也就是能繼續使用三十年,若是政府有拆遷計劃的話,業主可獲得3倍賠償。但是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還需繳納每平1000多元的土地使用稅,由住戶均攤。
雖然說房子產權到期后是自動續期的,但前提是要在合同約定好的土地地產權出讓年限屆滿的前一年,去提出續期請求才行,所以土地使用者想要繼續使用該房屋的話,就要提前提出續期請求,相關規定詳見《城市房地產處理法》。
土地使用者要去所在地的國有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申請才行,其工作人員會對續期請求進行批閱,對于其土地在合理期限內的都是符合相關條件的,會在短時間內給出答復,除去一些因社會公共利益需求而被回收的土地外,都是會予以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