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定金時一定要簽協議:
交定金時一定要和開發商或賣家簽訂定金協議或購房協議書,不能只在口頭上承諾,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沒有協議,定金就沒有法律效力。
2、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協議中的款額如果不明確性質,不寫明“定金”字樣,很容易發生爭議;協議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協議條文無明確約定其是具有定金性質的,則不具法律效力。
3、定金的數額必須在房屋成交金額的20%以內,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成交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例如:房價500萬元,定金一般在100萬元以內,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在買房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必須按照約定付清所有的款項,在付清所有款項后,定金可以作為償還款項的一部分,也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如果買房者沒有按照協議的規定繼續付清買房的所有款項,定金將不予退回;如果開發商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的話,開發商需要向購房者支付定金的雙倍做為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實際操作中,定金的數額及比例由開發商制定,但繳納定金的比例一定不會超過總房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