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逾期交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也時常發生,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查清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責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查清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時間;第三要查清合同約定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
2、因面積誤差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有超出約定面積和不足約定面積兩種情形,此類糾紛的處理也有兩種方式: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沒有特別約定,這類糾紛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有約定,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處理。實踐中往往雙方約定:面積誤差處理為合同單價不變,多退少補。
3、因房屋的層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實踐中不是很多,主要反映在合同約定和實測誤差方面,但國家示范合同文本,對層高違約責任缺乏明確的約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要由原告方提出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