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不動產登記需要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為房屋的權利人。有合格的身份證明。即權利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要合格。房屋權屬來源合格。權利人提供的用地、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贈與、繼承、轉移、擔保合同書或批準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2、經過公告、聽證,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辦理初始登記時,村民自建房屋必須提交宅基地使用證,農村集體組織建設的房屋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對于村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對于村民組織建設的房屋則要求必須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證明。農村不動產登記需要由于歷史原因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在經過鑒定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方可予以辦理。
4、為避免給違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設的房屋辦證,《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必須提供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1、房屋不動產登記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產權經濟,這種登記制度就是對不動產物權的確認以及保護,能將不動產物權變得更加明晰。
2、房屋不動產登記能進一步提高登記的質量,也能避免產權的交叉或是出現沖突的現象,這種登記法能保證各類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及內容更加準確。它是以較強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為登記基礎,能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不動產財產權。
3、房屋不動產登記能更加明確目標方向,可以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其實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項產權經濟,登記制度對不動產物權起到的就是確認以及保護的作用,能更好的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