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售人,買售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商品房銷售的方式之一。
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預售合同無效。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就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即使是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的內容,未在合同中體現,也應視為合同中的一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3、未訂立合同前的定金,因一方當事人原因未訂立合同的,按定金規則處理。如果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簽定,返還定金。
4、商品房預購協議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房款的,認定該協議為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5、未辦理備案登記,合同不因此無效。但當事人約定備案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買賣合同,即使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該合同也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便房屋已經交付第三人使用,由于該合同侵害了原買受人的合法權益,該合同依然無效。
7、由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低押給第三人或者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