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產權房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當實行公平補償原則,區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還是商業用途,參照交易價格、周邊國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場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1、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
一種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這類小產權房因為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若涉及拆遷安置,被拆遷人最好與拆遷人協調處理。
如果涉及賠償,由于社區給了門牌、你把戶口遷過去,足以證明你對房屋的合法使用,有權要求安置賠償,但具體賠償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給你,則要看你所買的小產權房的項目土地性質等等。
2、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另一種小產權房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
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因為對于小產權房尚未出臺具體的法律政策支撐,小產權房是否合法尚未定論,因此購買小產權房是得不到保障的,購買者在購買小產權房時應該慎之又慎。
3、最后一類小產權房是違建
這類小產權房除了不能辦理房產證外,那些"便宜房"實際上屬于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如果和國家的規劃相沖突,還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業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1、開發商或單位直接在鄉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的房屋;
2、鄉或村自行在其所屬區域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
3、農村鄉或村一方出土地,開發商出資金聯合開發建設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