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的時候,業(yè)主只需要繳納物業(yè)管理費。一旦收房,就開始計算管理費用,所以交房時,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度提前繳納一部分管理費用。但是,收樓前后還有2項的費用,分別是維修基金與契稅。收房之前,往往在網簽的時候就要交公共維修基金。而辦房產證的時候,需要繳交契稅。
1、購房者認為開發(fā)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屬于主體質量不合格的,首先購房者應該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
2、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質量問題不屬于主體質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皣乐赜绊懻>幼∈褂谩币话闶侵纲彿空咚徺I的房屋出現(xiàn)嚴重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在保修期內,開發(fā)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現(xiàn)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