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分清不同類型分別準備所列不同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向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提出遷入申請,得到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遷入。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同意遷出,并開據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當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遷移戶口申請書、《戶口準遷證》(第二聯)和被遷移人《戶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去戶口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申請戶口遷移,并“借”出當事人的戶口卡,開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當事人持戶口準遷證(第三聯)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4、去戶口原籍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5、帶上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資料,去戶原籍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已經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才可以設立集體戶口。如果員工如因公受傷、死亡及其他情況下因員工與公司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而出現的勞動糾紛,員工可以通過集體戶口為由證明自己是該司員工,而來利用法律手段維權。
解決那些外地進入單位,且在單位所在地因為沒房或者其他原因,戶口沒地方上的員工,給他們暫時落戶,使其能享受該地居民一些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