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備案未交房的房子是可以賣的,是可以由他們出面轉備案的,如果買家是按揭,不能辦得下來,以后再買房算2套房。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合同一方當事人同意,合同中另一方當事人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在這里,一方當事人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商。據此,只要房地產開發(fā)商同意原買受人轉讓房屋,本人能夠與原買受人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一致,且開發(fā)商愿意為自己的轉讓事項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房屋買賣就可以完成。
1、買賣合同只要辦了公證就有強制執(zhí)行力了嗎?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買方忌憚于賣方將來一房二賣或者干脆不愿意過戶,所以往往會選擇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簽訂買賣合同,認為公證過的合同賣方就不能違約了,即使違約買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過戶。其實這是一個大大的誤解,公證機構或者律師見證不過是對合同是否違法、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第三方證明,其不可能起到對合同將來履行情況產生任何約束力的作用,要違約還是要違約,避免不了。
2、買方與誰簽合同保險?
期房買賣,通常有兩種交易模式:一是買賣雙方直接與開發(fā)商辦理更名手續(xù),即買方直接與開發(fā)商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賣方完全退出交易,由買方取代原先賣方的地位——這是保險的期房買賣交易模式,當然前提是開發(fā)商原因;二是由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其名為買賣合同,實質卻是債權轉讓合同——這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交易模式。
3、重視《債權轉讓通知書》
買方如果與賣方簽訂期房買賣合同,首先要確認賣方是否已經付清了到期該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約定將賣方對開發(fā)商的全部權利讓渡給買方,同時賣方需要出具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開發(fā)商,因為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4、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
為防止賣方在與買方簽完合同后,又將房子賣給他人,導致買方的置業(yè)期望落空,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賣方將與開發(fā)商簽訂的預售合同、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師事務所保管,此舉可以大限度避免一房二賣情況的發(fā)生。
5、賣方到時不賣了,買方怎么辦?
如果賣方在拿到小產證后反悔了,不賣了,這個時候買方怎么辦?除了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金外,還有其他保障嗎?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買方除了要求違約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賣方繼續(xù)把房子交易過戶給買方,因為繼續(xù)履行同樣是一項重要的違約責任,它和違約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時主張。
6、稅費承擔需要及早了解。
按照期房買賣的通常交易流程,開發(fā)商先將房子過戶給賣方,賣家再將房子過戶給買方,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中,房子交易了兩次,契稅也就要征收兩次(賣方和買方各繳一次),營業(yè)稅要征收一次(賣方繳)。買賣雙方如果對稅費承擔沒有事先約定,極易產生糾紛。如果約定稅費都有買方承擔,賣方只要一個到手價,那么買方一定要做好比買一般二手房繳納較多稅費的思想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