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3、司法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注意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2、堅持宅基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人和單位不得買賣和轉讓宅基地所有權。
3、宅基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何人不得在已分配宅基地基礎上再要求收回原有宅基地。農村村民搶占、多占的宅基地,一律無效,應當退回。
4、關于宅基地被國家合法征收或征用時,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并依法獲得國家補償。如果征用或征收違法時,使用人可以依法拒絕。
5、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不得隨意建房使用,若建房時對方知道并不提出異議的,且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